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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纪委综合办公室
全体人员
83969025
前湖校区办公楼
401
受理范围:
1.反映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。
2.对监察对象(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,下同)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。
3.对党纪处分或者校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,提出申诉。
4.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校纪委处理的违纪行为。
5.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。
6.其他依照规定应当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。